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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抓姦過於緊張 導致證據不足採信,判通姦無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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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  sarah 周三 9月 01, 2010 8:55 pm

已婚的李姓男子與男同事關係親密,其丈夫委託徵信社跟蹤,前年12月間,李女與男同事參與尾牙聚餐後,兩人回到女子租屋處,3名徵信社人員尾隨其後,發現兩人同居一室間接闖入,掀開棉被拍攝兩人全裸畫面,李女丈夫據此提告。

裸身大聲尖叫,讓抓猴計畫破功!台中市一名女子委託徵信社抓姦,將妻子全身赤裸大聲尖叫畫面,做為「呈堂證據」控訴妨害家庭;法官以為,李女全裸並尖叫,顯見拍攝女方隱私部位未徵得贊同,以守法獲得的證據無證據能耐,判處無罪確定。

拍攝者並未徵得贊同

台中地院審理發現,該影片中2名女子闖入並拉開棉被,李女全身赤裸大聲尖叫。法官以為,李女全裸並尖叫,顯見拍攝者並未徵得贊同即拍攝,構成刑法第315-1條「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別人非地下之活動」罪嫌。

丈夫不服 上訴被駁

但法官指出,「無故竊聽竊錄罪」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,刑法第239條相姦罪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,前者之罪責高於後者,不宜以情節較重的「守法獲得之證據」為輕罪的證明。考量比例準繩,法官認定徵信社所拍攝的影像無證據能耐,判處李女無罪。李女丈夫不服提起上訴,台中高分院以為一審訊決並無錯誤,採納上訴。

法界人士表示,雖然夫妻在婚姻關係相互負有「貞操義務」,但隱私權也遭到法律所維護,「抓猴」必需運用合法方式,可以跟監或找尋衛生紙、保險套等證據,卻不能以強行拍攝或偷拍暴露畫面,甚至也不能偷裝衛星追蹤器加以監視,否則就算是蒐證齊備、捉姦在床,不但不能做為證據,甚至還能夠吃上官司。

sarah

文章數 : 4
注冊日期 : 2010-09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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